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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作者:学工办 时间:2011-12-08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11130)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规范管理,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调动学生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我校学生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冀教奖[2003]11号《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高校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岗的辅导员、班主任、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部、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学生工作人员均可参加评选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所有院(系)均可参加评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为院(系)总数的30%;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工作人员总数的30%,被评为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院(系)的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所评学年任职)为当然的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不占指标)。
第四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1.重视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运转正常,富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招生及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有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效果显著;
2.学生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创新性强,成绩突出;
3.教育文化氛围浓厚,有特色教育项目,创新性强,成绩突出;
4.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项得分在全校排名前60%的院(系);
5.学年内本院(系)学生受处分比率[(警告数*0.5+严重警告数*1+记过数*2+留察数*3+开除数*5)/院(系)人数]按从低到高排列,名次在前70%的院(系);
6.本学年学生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敏锐性;
2.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较宽的知识面,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3.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经常深入到学生中,积极发现并及时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困难,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国家栋梁之材;
4.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及日常行为养成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效果显著;
5.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积极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信、自爱”精神;
6.认真研究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积极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熟悉掌握和运用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培养学生的择业技巧,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就业率;积极主动地配合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和本专业实际,突出特色,成绩显著;
7.认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没有出现过重大失误,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8.连续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方法
1.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学工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学生处副处长、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的评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党政领导成员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申报工作。
3.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采取各院(系)自愿申报、学校审核批准的方法。具体程序:各院(系)申报后,学工部、学生处根据申报材料和平时表现为申报院(系)量化打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分值占总分的80%;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工作汇报打分,分值占总分的20%,两项分数相加为最终得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产生评选结果。
4.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采取个人申报、院(系)评选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办法。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2.学生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励2000元学生活动经费。
第八条 评选表彰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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