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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作者:领导班子 时间:2015-11-23 点击数: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管理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它具体规定了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明确了各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进程顺序。
第二条 各院(系、部)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及定位的有关指导意见,组织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原则上由专业带头人牵头,按专业招生性质及培养目标要求制订专业培养方案,经院(系、部)充分论证审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三条 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动时,须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变动较大时(如增减或改变课程门类和实验实习等)需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视为教学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培养方案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即为法定性教学文件。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开课单位、考核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规定本门课程理论学习的基本内容、实践教学的基本项目、学时和主要参考书,明确教学目标、重点和难点,确定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教学大纲应以培养方案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编写和修订,须保证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注意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衔接,避免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教学大纲由各院(系、部)教学部组织人员编写(修订),由院长(系、部主任)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变动大纲内容,必须由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教学工作历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历是根据培养方案编制的教学活动及节日、假期日程安排表。学年末,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学年的教学工作历。各单位和全体教学人员要按照教学工作历做好下一学期教学的准备工作。凡教学工作历已确定的教学活动,一般不应变动,若必须变动,应于实施前2周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对农科类田间实习的变动,至少在实施前1天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开课条件
第八条 各院(系、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定,确已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课。
(一)落实主讲教师;
(二)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三)编、选适用教材;
(四)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五)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六)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不能单独设课,但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五章  选修课的开设
第十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得因人设课。开设此类课程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和前瞻性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专业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十一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应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发挥特长,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多种从业能力。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应同样具备相应的开课条件,若无合适的教材,应给学生提供详细的讲课提纲。各院(系、部)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申报一至二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六章  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方法,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三条 新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和教师行为规范,并经过一定时间的业务一线的实践锻炼,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教师一般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成为课程教师人选。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教学总时数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需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如教学时数超过120学时的课程或课程性质特殊,需一名以上的教师讲授,其他授课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学部和院(系、部) 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一般应由讲师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各院(系、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本科学生上基础课。
第十六条 凡有2年以上助教工作经历,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院(系、部)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学部主任审阅通过的助教,经院长(系、部主任)或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七条 凡不具备第十六条所述条件的助教,经主讲教师、教学部主任和院长(系、部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首次开课,还需要在教学部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院(系、部)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院(系、部)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因教学需要,院(系、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凡已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教学效果较好者,经院(系、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的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二)凡已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院(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的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从校外聘请普通本、专科教学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院(系、部)除应办理所规定的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专业、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对拟讲课程未进行过辅导,或虽进行过辅导,但效果较差;
(三)经考核,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拟开课程的实验;
(四)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
第七章  德育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
第二十三条 结合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第二十四条 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八章  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任务是学校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的指令性任务,各教学单位必须完成。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在每年4月份、10月份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院(系、部)在主管院(系、部)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学部负责协调安排任课教师,并将任课教师安排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由院(系、部)将教学任务书下达给任课教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根据该门课程教学大纲,拟定授课计划和编写教案。
第二十八条 教学部要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好课程内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落实的教学任务应及时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协助各院(系、部)做出相应安排。
第九章  课程表
第三十条 课程表是根据培养方案及教学工作历,以课程门类和教学时数为依据编定的学期教学程序安排表。每学期的课程表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教学秘书统一编排,于学期末公布。
第三十一条 课程表初步排定后须经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复核确认。课程表确定后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动。院(系、部)因故变更课程表,须报教务处审批。变更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十章  调课、停课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安排,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课、停课,且不能任意改变教学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需调课、停课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授课计划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时数的要求,参照学校教学工作历,按2课时为一个单元,认真制订所任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须由任课教师于开课的上一个学期末,交所在教学部审核,经院(系、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教案
第三十四条 教案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为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而编写的具体教学方案,是任课教师为实现学期授课计划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进行的单元设计。它应包括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手段、内容概要及实施方案,明确参考资料及作业要求,写明教具、设备使用计划。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要立即备课,编写教案。讲师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师编制的教案须经过教学部主任审查批准后实施;对于首次开课教师编写的教案,教学部主任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定,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编写教案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材内容及培养方案安排的周学时、总学时,按照章节(课次)形成详细的文字方案。教案的编写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八个部分内容:
(一)章节(课次)
(二)本章节(课次)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
(三)本章节(课次)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
(四)本章节(课次)的主要讲授内容
(五)本章节(课次)拟采用的教学方式、方法(教学媒体)
(六)本章节(课次)的主要例题(图例、范例)及课堂练习题选用
(七)本章节(课次)的思考题及作业
(八)每次上完课后,及时写好本节课的课程小结。
第三十七条 教师编写教案,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教案首页和尾页,教案字迹要工整,形式要规范。
第三十八条 教案必须不断补充更新,应积极吸收本学科专业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内容不断充实完善,能够充分体现教学改革的思想。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编写教案的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限期改正。对经教育不改或拒不编写教案的,停止其继续任教,直至解聘其教师职务。
第四十条 每学期结束时,教师及时将教案以课程为单位存入教学部课程档案中。
第十三章 讲稿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课前要整理出讲稿(授课笔记),包括:
(一)内容设定:课堂讲授和要求学生自学内容的记述,对理论、观点、技能、数据的准确引述,对学科或行业发展趋势的评述,个人学术见解或实践经验的描述等。
(二)方法设计:讲解、论述、推导、讨论、归纳、例题的安排。
首次开课者的讲稿需经所在院(系、部)教学部审定。
第十四章 课堂教学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部)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后确定好任课教师(新生任课教师可在培养方案制定后确定),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它教学设备。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四十五条 教学部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各院(系、部)在学期末应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及时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
 (一)开设课程及简介(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介绍);
     (二)开设课程的学时数、教学目标和要求;
     (三)介绍开设课程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目录;
     (四)教学实践环节、实验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
第四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教师要进行课堂考勤,管理好课堂秩序。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压堂。
第四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作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想、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授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要正确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授课效果。
第四十九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积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十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五十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课、基本技能训练、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公益劳动等环节。实践教学要严格按学校《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实习工作条例》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六章 课外辅导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作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周一次,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的答疑或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要充分考虑学生之间的个性和差异性。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部)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应指定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师按班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七章 作业考核
第五十三条 为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采用不同方式做好知识的积累。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和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完成的课外作业的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5,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五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主要必修课的作业应全数批改;人数超过50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学生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不少于6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应通过抽看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十五条 教学部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以清楚了解本部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教学部主任的作业批改情况由院长(系、部主任)抽查、评定。
第十八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五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考核工作应严格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规程》。
第十九章 授课总结
第五十七条 学期结束,主讲教师应结合考试考查结果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做出授课总结,交教师所在院(系、部),归入课程档案。
第二十章 教学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八条 教学检查与考评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督导组,对教学检查和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五十九条 教务处、各院(系、部)应坚持每学期召开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学习委员、班长或课代表以及教学信息员参加的座谈会(也可采取发放问卷形式),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要有详细座谈记录。
第六十条 教学部应认真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对本部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学期结束前,教学部组织教师评议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教学部交流后存入本人的考绩档案。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违规行为,均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和考评,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院(系、部)有权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有关教学工作任务;
(二)教学效果差,连续三次及以上学生评教结果在全校排名后10%的,学院首先要终止该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在本学院其他岗位工作一年进行业务学习或安排进修。一年后该教师若提出继续任课,应首先在本学院试讲,审查通过后方可安排。安排后若再次出现学生评教结果在全校排名后10%的,本人必须转岗。
(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对所有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质量评估材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章 教学服务
第六十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章 教学档案
第六十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档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干部要在本职工作内,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教学管理文件汇编中《教学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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